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莉,系原告妻子。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058179058J。
负责人:陈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现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振华
书记员:徐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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