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述坤
张某某
原告朱述坤,农民。
诉讼代理人杨凤振,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述坤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述坤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述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朱述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述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朱述坤负担。
审判长:赵清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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