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第三人林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武汉市洪山监狱病监区服刑,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第三人林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有效的联络方式,致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不能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春华
书记员::刘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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