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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朱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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