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新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合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怀朱里。
负责人:陈才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鎏,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田诉被告廖某、武汉合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田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新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新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朱新田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书记员: 秦小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