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建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义,基本情况不详。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包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孟晓春 审判员 夏建红
书记员: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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