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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与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
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胡红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望都县鸿基粮食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文通
审判员:侯淑芳
审判员:孙庆申

书记员:李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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