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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史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高岭乡东后营村村北。法定代表人:熊军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众达牧草负责人。

原告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望都县润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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