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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郑某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郑某某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
法定代表人牛立明。
被执行人郑某某。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郑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建文
审判员:李成
审判员:吕永春

书记员:李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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