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局长。
被执行人张淑云,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张淑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22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可等待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22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成
审判员 马艳雪
审判员 卢山
书记员: 白琪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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