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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秦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中昌,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包世恩。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汛 审 判 员  彭 娟 代理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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