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张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方卫征决字(2017)第493号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934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方卫征决字(2017)第493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卫征决字(2017)第493号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方卫征决字(2017)第493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章松
审判员 史永均
审判员 尚 佳
书记员: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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