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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拓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向某于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新疆拓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某某
向某于
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拓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库尔勒民福机械设备租赁站业主,住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向某于,男,年龄不详,汉族,工程
负责人,住且末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仁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
住所地:且末县迎宾花苑。
法定代表人:周光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拓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且末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5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故该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马建忠

书记员:王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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