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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绍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商品房位于库尔勒市,且上诉人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库尔勒市,其称公司股东乌鲁木齐崇印印章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芳户口所在地141团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该请求与本案管辖无任何关系。上诉人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其公司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证据。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红 卫 审判员 马 建 忠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书记员:曾 佳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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