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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辖区建国北路成渝房产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赵常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胜军,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石柱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江津市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慧宏 审 判 员  马建忠 代理审判员  赵艳萍

书记员:佘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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