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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地址:文昌市清澜新市区白金路2号。法定代表人云大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云校,男,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罗长立,男,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鹏飞,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已故。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环保罚决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2日做出该38号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3日在蒋鹏飞所经营的潇湘二场以张贴方式予以送达,于2017年7月24日在潇湘二场以张贴的方式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后,经向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派出所调查确认被申请执行人蒋鹏飞已于2016年12月3日之前去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在办理蒋鹏飞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行政案件过程中,蒋鹏飞已因故死亡。申请执行人在蒋鹏飞死亡后仍以张贴的方式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且因其已死亡,已不能行使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仍向其催告执行,程序明显不当。因此,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38号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其申请执行的理由欠妥,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2日做出的文环保罚决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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