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邹某某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俊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民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共有的银行存款146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民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共有的银行存款146450元。
审判长:张国河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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