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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邹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邹某某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俊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民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共有的银行存款146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民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张燕玲名下共有的银行存款146450元。

审判长:张国河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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