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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集天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扬州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x北路308号(xx园43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621121xx,汉族,住扬州市xx园16栋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xx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xx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谢云参

书记员: 汤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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