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原告彭某来诉被告耿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来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原告彭某来负担。
审判员 李月恒
书记员:任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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