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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造民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强造民
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殷某某

原告:强造民。
委托代理人: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
原告强造民与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强造民及委托代理人王旭亮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殷某某经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造民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告将25万元借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月息2.3%。
借款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偿还原告,无奈,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立案费、邮递费。
被告殷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对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2.3%,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殷某某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强造民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对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2.3%,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殷某某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强造民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树立

书记员:赵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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