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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曲某某与魏青春、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秀月
曲某某
耿某某
王振宇(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魏青春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秀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监护人张某某(曲某某祖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秀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青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曲某某与被告魏青春、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曲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曲某某以继续举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0元,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人民币9680元,余款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曲某某以继续举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0元,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人民币9680元,余款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莹

书记员: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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