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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
负责人:张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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