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丽亚·木合塔尔,女,维吾尔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地尔亚·木合塔尔,女,维吾尔族。
法定代理人:阿米南木·艾买尔,女,维吾尔族。
原审被告:汤某某,女,汉族。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地为焉耆县,原告亦选择了向焉耆县人民法院起诉,故焉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某关于“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不拉·木沙 审判员 邓 晓 辉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书记员: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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