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新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铁山区。
上列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明,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第三人:湖北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民信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盛,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宋光亮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徐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