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路**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怀远县榴城镇城市之星小区14号楼1单元602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铂金项链(米奇形状铂金吊坠、周大福牌、型号PT950)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3390元。
被盗项链已起获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怀远县荆山镇山西路水运北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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