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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化某某
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某某,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昺

书记员:何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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