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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被告蔚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蔚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且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蔚某某应当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蔚某某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月华 审 判 长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孙 刚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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