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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1月10日,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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