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朋,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8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门窗。在原告加工安装完成后,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原告门窗款8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被告于2017年年底还清门窗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门窗款8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张某某负责被告王某某的门窗施工安装工程,其义务重点是设备的安装施工,因此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属专属管辖案件,应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安装施工不动产所在地为顺平县高于铺镇王各庄村,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为被告王某某的建筑工程进行门窗加工和安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虽约定由望都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属专属管辖,原、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顺平县高于铺镇王各庄村,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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