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德顺,个体工商户。
被告十堰市舒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新区凯迪拉克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明坤。
被告李永华(被告张明坤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明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艳艳。
原告张德顺诉被告十堰市舒美工贸有限公司、张明坤、李永华、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德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顺撤回对被告李艳艳的起诉。
审判员 熊伟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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