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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78号招贤大楼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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