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蔡某军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蔡某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军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某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第(2)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1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第(2)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1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
审判长:于勇
审判员:赵新业
审判员:李海栋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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