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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广平县平固店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平县平固店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平县平固店镇平南街。法定代表人:张旭,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张某某诉李某某、广平县平固店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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