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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诉张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青芬
米立娜
张佳慧
张伟克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张某
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曹如意
曹立起
李然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张朝华之父。
原告李青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张朝华之母。
原告米立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张朝华之妻。
原告张佳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张朝华之女。
原告张伟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张朝华之子。
张佳慧、张伟克的法定代理人:米立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张佳慧、张伟克之母。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如意,男,约50岁,汉族,邢台市桥东区,现住本区。
被告曹立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人,现住本区。
被告李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与被告张某、曹如意、曹立起、李然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李青芬、米立娜、张佳慧、张伟克负担。

审判长:沈辉

书记员:崔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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