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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 伟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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