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蒋某某
白建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呼图壁县芳草湖顺鑫砖厂负责人,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
委托代理人白建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
委托代理人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建利,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二、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给付139000块红砖。
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上诉人蒋某某自愿受让蒋丽应给付给被上诉人张某的欠款,有其出具的红砖票为证。债权人张某对该债务转移行为同意,有其收取上诉人蒋某某出具的砖票为证,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因此蒋丽、蒋丽父母与上诉人蒋某某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合法有效,自此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的诉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给付139000块红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张某作为债权人依据上诉人出具的红砖票主张债权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蒋某某应当履行给付红砖义务。对上诉人认为其基于蒋丽父亲出具的欠条而向被上诉人出具红砖票,现蒋丽父亲将欠条收回,故其不应当向被上诉人给付红砖的诉称,因蒋丽父母并不是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且欠条收回是蒋丽父母与上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故本院对该诉称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送达费177.6元,合计1227.6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二、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给付139000块红砖。
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上诉人蒋某某自愿受让蒋丽应给付给被上诉人张某的欠款,有其出具的红砖票为证。债权人张某对该债务转移行为同意,有其收取上诉人蒋某某出具的砖票为证,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因此蒋丽、蒋丽父母与上诉人蒋某某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合法有效,自此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的诉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给付139000块红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张某作为债权人依据上诉人出具的红砖票主张债权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蒋某某应当履行给付红砖义务。对上诉人认为其基于蒋丽父亲出具的欠条而向被上诉人出具红砖票,现蒋丽父亲将欠条收回,故其不应当向被上诉人给付红砖的诉称,因蒋丽父母并不是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且欠条收回是蒋丽父母与上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故本院对该诉称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送达费177.6元,合计1227.6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峰山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李大双

书记员:赵慧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