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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磊(河北邢台桥东区大梁庄顺民法律服务所)
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胡战锋(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磊,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战锋,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台市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翟现东
审判员:房伟
审判员:侯卫卫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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