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连元(系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东安,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松(系王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王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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