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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世秘。被告庆城县庆城宾馆。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世秘与被告庆城县庆城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秘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秘承担。
审判员 常文艳
书记员: 邱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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