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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秘与庆城县庆城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世秘。
被告庆城县庆城宾馆。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世秘与被告庆城县庆城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秘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秘承担。

审判员 常文艳

书记员: 邱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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