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百臣。
被告徐某某。
被告宋某。
原告开百臣与被告徐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百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开百臣借款人民币57500元后出具借据并承诺还款期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款后逾期不还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宋某以保人的身份在被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据中签名情况属实,因未明确保证的方式,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开百臣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开百臣要求被告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某某行使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开百臣借款57500元,被告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徐某某、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五日不交纳上诉费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审 判 长 徐彦侠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人民陪审员 肖雅鹤
书记员: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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