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德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号。法定代表人:郑鹏宇,董事长。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廊坊市德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德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德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计5460元,由原告廊坊市德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王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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