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C×××××号依维柯大型客车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贾红梅(系被告贾某某的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十一条路牡丹街279号。法定代表人:董令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吉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支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市政路44号。负责人:徐志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男,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爽,女,黑龙江建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赵玉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G×××××货车车主,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民富乐园1#楼00单元01层02号。负责人:沈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立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冠区。
原告廉某与被告贾某某、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支公司、马宾、赵玉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廉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计3047元,由原告廉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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