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
李某某
原告庞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某某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张娟娟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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