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霍城县。
被告:霍城县亚新国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霍城县清水河镇国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于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霍城县亚新国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
原告庞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媛媛
书记员:马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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