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应城新华星兽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陈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应城新华星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陈河镇中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陈新松,男,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应城新华星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陈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某某、陈新松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某某、陈新松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新华星兽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周某某、陈新松的送达地址,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城新华星兽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应城新华星兽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晓敏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毕春雷

书记员:曹文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