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皓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董锡成(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瑞达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孙会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锡成,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皓添,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锡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案外人孙运军的建造师资格证中照片模糊,无法确认是否为孙运军本人,另虽然该资格证中写明孙运军的聘用企业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该资格证并不能证实上诉人与孙运军没有关系。验收单中仅有上诉人公司盖章,无监理公司盖章,且验收单中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林伟”的签名与开工报告中“林伟”的签名明显非同一人所写,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四位证人不是其公司的工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上诉人对其诉请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案外人孙运军的建造师资格证中照片模糊,无法确认是否为孙运军本人,另虽然该资格证中写明孙运军的聘用企业为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该资格证并不能证实上诉人与孙运军没有关系。验收单中仅有上诉人公司盖章,无监理公司盖章,且验收单中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林伟”的签名与开工报告中“林伟”的签名明显非同一人所写,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四位证人不是其公司的工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上诉人对其诉请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薛文敏
审判员:刘强
审判员:蒋耀
书记员:姚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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