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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左永新,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余山山,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本市X店业主。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余山山作出的广卫公罚(2015)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广卫公催(2016)015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广卫公罚(2015)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公罚(2015)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袁军明 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
书记员:周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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