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国土资源局
河北亚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城平光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亚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东回舍镇东郭苏村。
法定代表人:任更法。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未明确退还给谁,如何退还,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未明确退还给谁,如何退还,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焦国才
书记员:张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