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守厂
崔明文(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常守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崔明文,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阿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守厂与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守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守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常守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守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文贵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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