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6月25号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男,系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席俊峰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席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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